十一、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kW 以下。 (二)為使每一個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區域,在頻道規劃 時必須同時考量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所對應之最大 ERP 限制 。同點第三款之列表為針對每個無線電視電臺之 HAAT ,以及其 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AAT 高度之電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其無線電視訊號之涵 蓋區域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區域。 (三)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之 ERP 規定如下: 1.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發射之 最大 ERP 為 1000 kW。 2.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且在 610 公尺以 下,最大 ERP 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 RP,可利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3.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RP 可 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一、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功率規範。 二、第二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平均地形天線高度及所對應之最大有效輻射功率限制 。 三、第三款規定,UHF 頻帶無線電視頻道 24 至 53 之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 之 ERP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