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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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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kW  以下。
  (二)為使每一個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區域,在頻道規劃
        時必須同時考量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所對應之最大 ERP  限制
        。同點第三款之列表為針對每個無線電視電臺之 HAAT ,以及其
        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AAT 高度之電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其無線電視訊號之涵
        蓋區域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區域。
  (三)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之 ERP  規定如下:
        1.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發射之
          最大 ERP  為 1000 kW。
        2.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且在 610  公尺以
          下,最大 ERP  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
          RP,可利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3.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RP  可
          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一、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功率規範。
二、第二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平均地形天線高度及所對應之最大有效輻射功率限制
    。
三、第三款規定,UHF 頻帶無線電視頻道 24 至 53 之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
    之 ERP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