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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十二、無線電視電臺發射天線塔臺之規定如下:
  (一)所有塔臺警示燈運作正常。
  (二)警示燈紅色燈罩無殘破及白光外露現象。
  (三)警示燈泡運作正常,紅色警示燈每分鐘閃爍次數在十二次至四十
        次之間。
  (四)具備顯示塔臺燈泡異常之警示。
  (五)塔身油漆無剝落或褪色跡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為確保塔臺周圍安全,明定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天線塔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