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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電視:指以數位方式處理電視節目信號,從發送端節目源匯集
      、製作、壓縮、調變、發射並傳輸至用戶端接收者。無線電視可分
      為高畫質電視(HDTV  解析度為 1920x1080P  或 1920x1080I
      或 1280x720P) 、標準畫質電視(SDTV  解析度為 720x480P
      或 720x480I)及其他數據廣播服務。
(二)視訊壓縮標準:SDTV  得採用 MPEG-2 或 H.264/MPEG-4 AVC 壓縮
      標準,HDTV  應採用 H.264/MPEG-4 AVC 壓縮標準。
(三)音訊壓縮標準:採用 MPEG-1 或 MPEG-2 或 AC-3 (Dolby Digita
      l5.1)或 HE-AAC 壓縮標準。
(四)無線電視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之
      電臺,依功率大小分為主發射站、改善站及簡易型改善站。
(五)無線電視主發射站:提供主要收視區域收視,且發射機功率為 800
      瓦特(W) 以上之無線電視電臺。
(六)無線電視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發射機功率為小於
      800 W 且大於 5 W  之無線電視電臺。
(七)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發射機功率
      為單一頻道 5 W  以下之無線電視電臺。
(八)發射機輸出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於連接天線輸入端處之射頻平均
      功率。
(九)核定電功率:指主管機關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十)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dB)。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0 dB
      ;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2.15 dB。
(十一)有效輻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ERP):指天線功率
        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為千瓦特(kW)或分貝千瓦
        特(dBkW)。
(十二)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 3000 GHz 在空間傳播而無人工導引之電
        磁波。
(十三)超高頻(Ultra High Frequency,UHF):指自 300 MHz  至 300
        0 MHz 之無線電頻率。
(十四)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五)使用頻寬:指電臺射頻頻譜所佔用之頻帶寬度。
(十六)頻率容許差度: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
        之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十七)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指載波之副波及一
        切不正常之發射。
(十八)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
        2 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十九)平均地形天線高度(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HAAT):
        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度,亦即發射天線輻射
        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之高度。
(二十)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發
        射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 45 度之方位畫
        一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 3  公里至 15 公里間,排除海洋以
        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隔 200  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海拔高
        度,將全方位 8  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海拔高
        度取平均值,即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
        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二十一)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
          傳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二十二)可用電場強度:指在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收品質所需之
          最小電場強度。無線電視在 UHF  頻段其固定接收最低電場強
          度標準為48 dBμV/m。
(二十三)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
          線電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
          質劣化、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二十四)保護比(Desired/Undesired,D/U) :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
          機為維持接收品質優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
          需求(干擾)信號強度之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
          號對非需求信號功率位準、電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
          保護比若以分貝表示,則為十倍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
          ,或二十倍前述電壓位準比值或電場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二十五)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無線電視電
          臺之電視信號,而以有線電纜增力傳輸至接收用戶之電視設備
          。
(二十六)視訊載波:指傳輸視訊信號及同步信號之載波。
(二十七)音訊載波:指傳輸音訊之載波。
(二十八)鄰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頻
          道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下側
          鄰頻道稱下鄰頻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本規範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