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無線電視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 ,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 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2.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電波涵蓋圖(屬增設發射機、換裝發射機者,則免檢具)。 (二)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一、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先行自評測試並提出自評紀錄表 ,以及應檢具之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 二、第二款規定受理審驗機關(構)應先書面審核申請人檢具之文件,如文件有不齊 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