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 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MER):大於 32 dB。 (五)誤碼比(Bit Error Ratio,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 於 10-6 。 (六)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1.發射機具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 2.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 抽換功率模組功能。 3.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組件 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 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
一、為確保無線電視主發射站與其他電臺和諧共用,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 射頻頻率量測,其頻率容許差度、輸出電功率及使用頻寬之規範;第二款規定無 線電視主發射站之射頻頻譜之肩部衰減規範。 二、為確保無線電視主發射站訊號品質,第三款規定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諧波及混附 波發射規範;第四款規定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調變錯誤比規範;第五款規定無線 電視主發射站之誤碼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