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無線電視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 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 MER:大於 25 dB 或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 dB 或 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2x10-4。
一、為確保無線電視改善站與其他電臺和諧共用,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改善站之射頻 頻率量測,其頻率容許差度、輸出電功率及使用頻寬之規範;第二款規定無線電 視改善站之射頻頻譜之肩部衰減規範。 二、為確保無線電視改善站訊號品質,第三款規定無線電視改善站之調變錯誤比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