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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九、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MER:20 dB  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一、為確保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與其他電臺和諧共用,第一款規定無線電視簡易型
    改善站之射頻頻率量測,其頻率容許差度、輸出電功率及使用頻寬之規範。
二、為確保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訊號品質,第二款規定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之調
    變錯誤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