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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GHz 及 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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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本技術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obile Earth Stations,MES) 可
    為手持式、可攜(手提)式、車裝式、航空式、船舶式、主機連接式
    、半固定或固定式設備,或為多模式終端機中之一個元件。
    本規範僅適用於表 1  所列衛星行動業務(Mobile-Satellite 
    Service,MSS) 之工作頻帶,多模式 MES  使用於其他系統之相關頻
    帶及其技術標準,不適用本規範之規定。
1.3 內容及參考關於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 MES)之型式認證作業程序
    、測試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考量
    衛星行動通信屬全球性及國際性之特性,為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
    本規範未規定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時,將遵循並參考適用 ETSI 
    TBR41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本規範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