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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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之合格標準。
二、衛星機構為經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Union,簡稱
ITU) 登錄及運作衛星通信網路之組織,爰與衛星系統通信之小型電臺,應符合
衛星機構對其與衛星系統之電信介面相容要求,檢附衛星機構認可之小型電臺設
備測試報告,確認審驗合格,以符合該要求。
三、小型電臺之天線射頻特性影響小型電臺之射頻性能,爰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天線
之廠牌型號。
四、本會僅對所送之測試報告,審查送審設備進接衛星之通信能力,不涉及送審設備
之其他特殊功能及可靠性等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