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規定
4.1 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應為電信事業者設備外之獨立本體,不得就電
信事業設備進行改裝。
4.2 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於連接網路後,不致影響公眾電信網路之交換
、測試、傳輸及計費性能。
4.3 當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不使用或發生故障時,必須不影響其他並接
設備之正常使用。
4.4 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
改變本規範相關規定特性或功能之設備。
4.5 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不得發射減輻波。
4.6 每一上市銷售之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皆應隨附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其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應包含所有必要之資訊以指導使用者正確安裝及
操作該設備,內容應包括:
(1)經審驗合格之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
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2)射頻頻段電信終端設備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