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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4GHz 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無線介面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1 頻率範圍:2400  至 2483.5MHz。
5.1.2 峰值輸出功率:採用數位調變及使用 75 個以上(含)跳頻頻道之
      跳頻系統(hopping channel) 應不得超過 1  瓦(W) ,其餘不
      得超過 125  毫瓦(mW)。
5.1.3 頻寬、頻道數及其他限制條件
5.1.3.1 跳頻系統(Frequency hopping systems):
     (1)跳頻系統之載波頻率頻道間隔應至少 25 千赫(kHz) 或跳頻
          頻道之 20 分貝(dB)頻寬,兩者取較寬者。若使用 75 個以
          上跳頻頻道( hopping channel),每一跳頻頻道之 20dB 頻
          寬不得超過 1MHz 。系統之跳頻頻道應依虛擬亂數排列,在各
          頻率之跳頻頻道上跳躍。每一發射機必須均等使用每一頻率。
          系統接收機應具有與發射機跳躍頻道頻寬相匹配之輸入頻寬,
          且應隨所發射之信號同步偏移接收頻率。
     (2)若使用至少 15 個無重疊之頻道,在 0.4  秒乘以跳頻頻道數
          之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 0.4  秒。跳頻
          頻道數少於 75 之跳頻系統,可使用智慧型跳頻技術,以避免
          干擾其他之無線傳輸。
     (3)跳頻展頻系統無須在每次傳輸中使用所有可用之跳頻頻道;但
          由發射機與接收機組成之系統仍須符合 5.1.3.1  之所有規定
          ,發射機應以連續之資料或資訊流傳送。此外,系統所使用之
          急速傳輸脈衝( transmission bursts)須符合頻率跳頻系統
          之定義,且其傳輸須分散於 5.1.3.1( 2)所規定之最少之使
          用跳頻頻道數。
     (4)跳頻展頻系統可使用在系統操作頻譜內辨認其他使用者,並能
          個別獨立選擇和調整自己之跳頻組,以避免跳至已被佔用之頻
          道之智慧型裝置。但頻率跳頻展頻系統不可為增加傳輸速率而
          使用多部並聯之發射機,以避免同時佔用個別之跳頻頻率之其
          他任何協調方式。
5.1.3.2 數位調變技術(digital modulation techniques)系統:
     (1)6dB 頻寬至少應有 500 kHz。
     (2)採用數位調變技術系統最少應具備 11 個頻道,以供使用者個
          別獨立選擇其使用頻道。
     (3)功率密度:在使用頻率範圍之任意 3 kHz  頻寬內,由發射機
          傳導至天線之峰值發射電功率密度在任意期間內,皆不得大於
          8 分貝毫瓦特( dBm)。
5.1.3.3 採用跳頻與數位調變技術之複合系統(Hybrid systems):
     (1)複合系統之跳頻作業,關閉直接序列或數位調變作業時,其每
          一載波頻率在週期(跳頻頻道數乘以 0.4  秒)內,所佔用之
          平均時間不得超過 0.4  秒。
     (2)關閉跳頻系統作業時,其數位調變系統之功率密度,應符合 5
          .1.3.2(3) 功率密度規定。
5.1.4 頻帶邊緣外之傳導發射:使用頻率範圍外之任意 100 kHz  內,發
      射器所產生之射頻功率相較於使用頻帶範圍中包含最高所需功率之
       100 kHz  內之射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dB),以射頻傳導(
       RF conducted) 或輻射(radiated)方式測量。此外,落於低功
      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3.5  禁用頻段之輻射(混附)發射,應符合
      表一之規定。
5.1.5 頻率範圍外之輻射發射:除 5.1.4  規定外,其他超出頻率外之發
      射,應符合表一之規定。
      表一規定之輻射電場強度,頻率在 9-90 kHz 、110-490 kHz 以及
      1000 MHz  以上之發射,其量測以平均值檢波器為基準,且須符合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LP0002)6.14  之規定;其他頻率之發
      射,應以 CISPR  準峰值(quasi-peak)檢波器測量;非以上表所
      指定之距離測量時須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6.5  之規定,
      而輻射發射之量測頻率範圍內待測頻率數須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
      術規範 6.12 之規定。
5.1.6 天線規格:射頻電信終端設備之發射機或收發信機所使用之天線,
      應為全固定、半固定式或以獨特之耦合( unique coupling)方式
      連接機體,並應為無指向性天線。製造者得設計成可供使用者因損
      壞而替換之天線,但不得設計或使用原認證以外之天線或可供引接
      各類電纜之標準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如: BNC、F type、N 
      type、M type、 UG type、 RCA、 SMA、SMB 等及其他各類工業或
      通訊標準接頭。
5.1.7 安全密碼:主機、手機之自動設定之安全密碼,其不同組合數目應
      超過 1,000  組。製造商並應提供符合聲明宣告書。
5.1.8 無線介面之檢驗記錄表如表二。
5.2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PSTN)介
    面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如表三。有線介面種類應檢驗項目,依 
    PSTN0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5.3 具公眾陸地行動通信網路(Public Land Mobile Network,PLMN) 介
    面之電信終端設備,其 PLMN 介面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比照相關 
    PLMN  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5.4 電磁相容:應符合 CNS13438 標準規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本規範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