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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適用貨物暫准通關相關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進
口者,得免申請進口核准證,並於規定期限內依暫准通關相關規定復運出
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符合財政部關務署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時,申請人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准通關之專案核准,核准後得以暫准通關方式輸入器材,免申請
進口核准證。器材輸入後須於規定期限內依財政部關務署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等相關規
定復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