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頻器材免進口核准證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郵寄進口二部以下供自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進口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 情況,進口人須於進口報單填寫免證專用代碼。由於該代碼格式不適宜於法規訂 定,且可能因實際需求隨時調整代碼,故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免進口核准證專用 代碼,爰明定公告之法源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