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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1 條
射頻器材免進口核准證之專用代碼,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郵寄進口二部以下供自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進口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
    情況,進口人須於進口報單填寫免證專用代碼。由於該代碼格式不適宜於法規訂
    定,且可能因實際需求隨時調整代碼,故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免進口核准證專用
    代碼,爰明定公告之法源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