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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六)。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
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
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使主管機關掌握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等相關資訊以利管理,爰於第一項規
    定申報者應檢具文件之類別。
二、為維護申報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補正程序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