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六)。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 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 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一、為使主管機關掌握器材之流向、用途及狀態等相關資訊以利管理,爰於第一項規 定申報者應檢具文件之類別。 二、為維護申報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補正程序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