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 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明定依本辦法辦理復運出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