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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
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
干擾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製造,以利監理
    ,並規範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檢具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適時主動裝設適當的電波隔離設施,以
    保障合法無線電使用,及發生電波干擾時之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