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
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明定製造核准函記載事項變更時,申請者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