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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者,應依其用途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進口核准證申請書(附表二)及其相關文件(附表三),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進口核准證: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
二、供外國船舶或外銷船舶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三、供研發、測試或展示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非國內製造且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五、供審驗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每次進口同廠牌型號十部以內者。
六、供加工、維修或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七、供自用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二部以內。
八、專案核准文件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之進口核准證者
,填寫下列文件證號或公文字號,得免檢附附表三相關文件:
一、網路設置計畫核准文件、電臺設置核准文件、電臺架設許可證或其他
    電信網路專案核准文件之公文字號。
二、專案核准文件之公文字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核准證以網路方式申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