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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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業者開發及量產新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常必須不定時且頻繁地申請進口
核准證輸入雛型機或新機進行公司內部研發測試,導致進口過程耗費相當多的時
間及人力成本,連帶地亦增加器材進口後之解除列管作業成本,爰第一項明定取
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證號證明,於有效期間內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可逕憑該證明進口,免申請進口核准證。
三、第二項明定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且依有效期間內允許輸入之次數分為
五個級距,期滿欲再次申請者,主管機關可審酌其器材進口及內部管控情形,續
發專用證號證明。
四、查韓國政府針對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單一型號器材,提供一年一千五百部免經
核准,另查科技部公布之「歷年主要國家研發經費」,爰第三項明定進口單一型
號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另為確保器材不流入市面,同時明定取得專用證
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五、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可不定期派員抽查第一項進口之器材,以確認進口人落實器
材管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