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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8-1 條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
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
    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一千次以
    上、未滿二千次。
三、第三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五百次以
    上、未滿一千次。
四、第四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百五十
    次以上、未滿五百次。
五、第五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未滿二百
    五十次。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同型號之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
為限,且取得專用證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器材
之流向、用途及狀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業者開發及量產新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常必須不定時且頻繁地申請進口
    核准證輸入雛型機或新機進行公司內部研發測試,導致進口過程耗費相當多的時
    間及人力成本,連帶地亦增加器材進口後之解除列管作業成本,爰第一項明定取
    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證號證明,於有效期間內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可逕憑該證明進口,免申請進口核准證。
三、第二項明定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且依有效期間內允許輸入之次數分為
    五個級距,期滿欲再次申請者,主管機關可審酌其器材進口及內部管控情形,續
    發專用證號證明。
四、查韓國政府針對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單一型號器材,提供一年一千五百部免經
    核准,另查科技部公布之「歷年主要國家研發經費」,爰第三項明定進口單一型
    號器材一年以七百五十部為限。另為確保器材不流入市面,同時明定取得專用證
    號證明者應負保管器材之責任。
五、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可不定期派員抽查第一項進口之器材,以確認進口人落實器
    材管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