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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4 名詞定義
4.1 機上盒: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之機上盒。
4.2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以下簡稱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訊
    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4.3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訊號: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以鋪設纜線方式傳
    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訊號。
4.4 超高畫質(Ultra High Definition,UHD) 節目:指視訊解析度為
    7680x4320  或 3840x2160 之數位節目。
4.5 高畫質(High Definition,HD)節目:指視訊解析度為 1920x1080
    或 1280x720  之數位節目。
4.6 標準畫質(Standard Definition,SD)節目:指視訊解析度為 720x
    480 之數位節目。
4.7 服務資訊(Service Information,SI):用以描述廣播資料流之遞送
    系統(Delivery System) 、內容及排程、時序等之數位資料,及基
    於 CNS14357-1 MPEG-2  之節目特定資訊(Program Specific 
    Information,PSI) 所作之延伸定義,如電子節目選單(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
4.8 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4.9 傳送流(Transport Stream,TS) :參照 CNS14357-1 (資訊技術-
    動態影音資訊之同屬編碼-第 1  部:系統)定義的一種資料結構。
4.10  即時傳輸控制協定(Real-Time Transport Control Protocol,
      RTCP):依 RFC3550  定義。
4.11  即時傳輸串流協定(Real-Time Streaming Protocol,RTSP) :依
      RFC2326 定義。
4.12  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
      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4.13  非隨選視訊:指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系統中,廣播電視頻道之節
      目視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酌修現行規定 4.4  至 4.6  各畫質解析度之表示方式,以符實務。
二、考量 MPEG-2 已屬常用國際標準,且於現行規定 4.8  有相關引用之說明文字,
    爰刪除現行規定 4.7。現行規定 4.8  至 4.14 依序調整為 4.7  至 4.13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
二、為明確本規範適用範圍,定義本規範所稱之機上盒、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
    訊號、超高畫質、高畫質及標準畫質節目、MEPG-2、服務資訊、節目頻道、傳送
    流、即時傳輸控制協定、即時傳輸串流協定、插播式字幕、非隨選視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