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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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修現行規定 4.4 至 4.6 各畫質解析度之表示方式,以符實務。
二、考量 MPEG-2 已屬常用國際標準,且於現行規定 4.8 有相關引用之說明文字,
爰刪除現行規定 4.7。現行規定 4.8 至 4.14 依序調整為 4.7 至 4.13 。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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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名詞定義。
二、為明確本規範適用範圍,定義本規範所稱之機上盒、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頭端、
訊號、超高畫質、高畫質及標準畫質節目、MEPG-2、服務資訊、節目頻道、傳送
流、即時傳輸控制協定、即時傳輸串流協定、插播式字幕、非隨選視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