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
一、5.1 及 5.2 酌作文字修正。
二、5.3 未修正。
三、5.4 視訊及音訊格式,酌修 5.4.1.1 標準畫質、5.4.1.2 高畫質、5.4.1.3 超
高畫質及 5.4.2 音訊等之文字,以茲明確。
四、5.5、5.6 及 5.8 未修正。
五、5.7、5.9 及 5.10 酌修部分文字。
六、5.11 及 5.12 未修正。
七、考量網際網路日益發展,增訂 5.13 有關機上盒具 IPv6 功能者,應針對該功能
進行測試。另考量業者變更設備有時程實施因素,並衡酌機上盒已具有網際網路
IPv6 連線功能者得先予測試,而能儘速達成更新設備之目標,爰增訂 IPv6 功
能測試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及業者得提前申請測試之規
定。
八、現行規定 5.13 至 5.15 移列 5.14 至 5.16 ,並酌修部分文字。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參考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明定電磁相容、電氣安全、可靠度、視訊及音訊格式、任
一節目頻道切換時間、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服務資訊、音訊輸出、視訊輸出、接
收介面(含雷擊突波耐受性)、USB 擴充介面、錄影功能、進階性能要求之合格標準
、工作環境,以及相關測試項目,申請人應配合提供所需治具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