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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11 條
設置者應配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
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
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
    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
    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
    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
    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
    實際工作經驗得為二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校院或依法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校院之電
    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工程科、系、
    所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
    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或研
    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國內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依法認定之國外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之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工程
    科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
    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
    者。
四、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或取得視聽電子或工業電子丙級技術士證,並
    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
    一四四小時之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實際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
    或電視相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六、曾任廣播電臺專任工程師三年以上者,或電視臺專任工程師二年以上
    者。
前項各款年資得合併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應設置工程主管負責電臺工程技術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