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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4 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
;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 500  微伏特/公尺(μV/m) 或 54 分貝
微伏特/公尺(dBμV/m)。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
,以經核定之發射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電臺。
電臺頻率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設置者降低發射功率及縮
小電波涵蓋區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一八四三○七號公告,現行
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有關頻率核配申請及頻率使用證明發給、廢止事項,自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移由數位發展部管轄,同時改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辦理,爰刪
除第三項有關規定內容。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電臺涵蓋區域及強度之規定,且不得干擾其他既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