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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5 條
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
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之標誌及
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酌為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電臺設置處所及天線鐵塔之標誌、障礙燈應符合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