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 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證照應記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毋庸重複規範,爰予 刪除。 二、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第七條第一項執照核發程序,修正第二項。
規定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