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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8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
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證照應記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毋庸重複規範,爰予
    刪除。
二、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及第七條第一項執照核發程序,修正第二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規定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