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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第 3 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考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之屬性,規定其設置使用之限制,俾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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