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應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配頻率,經審查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 一、頻率核配申請表。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函影本。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電波涵蓋區域範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頻寬與發射功率。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或電子 地圖。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十年。 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設置者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 登錄,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電臺設置申請表。 四、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 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發射功率、電臺頻率、發射 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五、工程主管資歷表。 六、電臺架設切結書。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發射功率。 七、電臺呼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 考量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前應先申請核配頻率,及申請頻率使用證明應檢 附之文件。 二、為監理明確性,第二項規定供公共服務網路設置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 為十年。 三、為加速行政流程,第三項將原電信法規定之電臺架設許可改為電臺登錄管理,並 規定登錄應檢具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