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自行 檢驗電臺機件設備,於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者名稱。 三、設置地點。 四、工程主管。 五、核定發射功率。 六、電臺頻率、頻寬及呼號。 七、發射機廠牌、型號及序號。 八、功率放大器數量。 九、天線廠牌、型號、組數及發射功率增益。 十、播音室地點。 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
一、第一項規定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期滿換發事宜,以茲適用。 二、第二項規定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