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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9 條
電臺變更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時
,設置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核准證明,經審驗合格
並換發電臺執照,設置者始得使用。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規定電臺變更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或換裝發射機前,設置者之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