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
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審驗之時機。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第三項規定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本會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四、監理明確性,明定審驗不合格之申請人申請複查之程序,爰訂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