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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
期限。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電信
網路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換發執
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電信網路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於取得數位發展部換發頻率使用證明
,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
一、申請終止使用基地臺或車臺。
二、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
三、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廢止。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者,
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一、考量換照需先向數位發展部申請頻率使用證明後,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免
    執照效力中斷,主管機關應有充足之作業期間,爰參考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換照申請期限;並明定換發執照之有效
    期限。
二、因頻率使用證明為換發電臺執照之應備文件,如頻率使用證明因數位發展部尚未
    核發致使設置者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未能提出,設置者得以其向數位發展部申
    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之文件代替,本會將先受理電臺執照換發申請,待設置者補
    正頻率使用證明後再換發電臺執照。受理期間因待設置者提出頻率使用證明始予
    以換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茲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前段規定,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則屆期失效,
    且從執照形式外觀即可得知執照已失效,故無需註銷,爰予刪除。
四、明定基地臺及車臺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應廢止之情事,爰新增第四項規定。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五項,並明定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之情事。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六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限。
二、第二項規定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之
    辦理程序。
三、第三項規定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應辦
    理程序。
四、第四項規定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