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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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頻率使用證明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爰修正第四項規定。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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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內所載事
項有變更時之申請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計程車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變更時之申請程序。
三、第三項明定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以及其有效期限。
四、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應報請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爰訂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