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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一部計程車以設置一車臺為限。
經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計程車重複設置車臺者,由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廢止該重複設置之車臺執照,其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一部計程車所設置車臺數量之上限。
二、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資格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揭申請資格因涉及公路監理之計程車客
    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宜由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以確
    認其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需求,再送本會辦理後續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設,
    另亦符合目前非政府機關(構)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作業方式,爰於第二項規定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及本會重複設置車臺者之辦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