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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電信網路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
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主管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
關得不定期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為配合公路主管機關監理需要,於第一項規定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者須辦理
    事項。
二、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資格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揭申請資格因涉及公路監理之計程車客
    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宜由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以確
    認其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需求,再送本會辦理後續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設,
    另亦符合目前非政府機關(構)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作業方式,爰於第二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主管機關查核前項紀錄。
    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