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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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者之申請資格。
二、為降低申設計程車專用電信之車臺數量門檻,參照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
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
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
一百五十份以上之規定,爰訂定第二項規定,不分直轄市區域或縣(市)區域,
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均為一百五十臺以上
。
三、目前不同直轄市及各縣(市)之計程車客運業及客運服務業已核發計程車基地臺
及車臺執照家數從零家至兩家。又考量頻率資源尚適足供應下,可彈性調整車臺
數量,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會商本會,就各縣市政府計程車營運狀況,本會核發頻
率狀況及剩餘頻段情形,針對各縣市實際需求,因地制宜,合理規劃,達到資源
有效運用,爰訂定第三項規定,授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經會商主
管機關後,調整一百五十臺之車臺數量予以公告。
四、第四項訂定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之車臺數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