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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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指定無線電頻率涉數位發展部職權,爰予刪除。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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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資格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揭申請資格因涉及公路監理之計程車客
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宜由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以確
認其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需求,再送本會辦理後續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設,
另亦符合目前非政府機關(構)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作業方式。
二、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無線電頻率供各公路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程車專用電
信網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