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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電信網路:
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設置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
、數位發展部、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數位發展部及主管機關共同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
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合格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
准函。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
數位發展部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
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
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一、為使數位發展部參與設置電信網路申請案之審查,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二、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爰修正第五項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資格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揭申請資格因涉及公路監理之計程車客
    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宜由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以確
    認其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需求,再送本會辦理後續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設,
    另亦符合目前非政府機關(構)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作業方式,爰第一項規定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者須
    檢具文件。
二、為規定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
四、為規定第一項文件之負責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核准函,爰訂定第四項。
五、第五項為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之後續辦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