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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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數位發展部參與設置電信網路申請案之審查,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二、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爰修正第五項規定。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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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請資格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揭申請資格因涉及公路監理之計程車客
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經營許可,宜由該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以確
認其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需求,再送本會辦理後續專用電信網路之申設,
另亦符合目前非政府機關(構)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作業方式,爰第一項規定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者須
檢具文件。
二、為規定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規定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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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規定第一項文件之負責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核准函,爰訂定第四項。
五、第五項為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之後續辦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