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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應檢附文件屬數位發展部職權,另規定於無線電頻率使用 管理辦法第八條附表一,爰予刪除。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及檢附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之辦理程序。 三、為監理明確性,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爰訂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