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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
,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
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基地臺及車臺設置核准之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
三、為簡政便民,規定設置核准展延程序,爰訂定第三項。
四、第四項規定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之變更事項及其程序。
五、為監理明確性,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
    備之辦理程序,爰訂定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