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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
,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
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電臺審驗時應出具之文件。
三、第三項規定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四、為監理明確性,明定審驗不合格之申請人申請複查之程序,爰訂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