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 ,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 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二、第二項規定申請電臺審驗時應出具之文件。 三、第三項規定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四、為監理明確性,明定審驗不合格之申請人申請複查之程序,爰訂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