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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大型基地臺設置後,應檢送「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
    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進行審驗。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
    附表二)、「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如附表三),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報驗基地臺數
        及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涵蓋、室外涵蓋、共構、共站)廠牌、型號、最大射頻輸
        出功率、射頻單體數量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登錄系統登錄編號
        (或電臺執照之證照字號)。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規定
        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3)干擾鄰頻衛星防護評估:
        基地臺發射之頻率為 3300 百萬赫茲( MHz)至 3570MHz  頻段
        者,應至本會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分
        別檢附下列文件:
   (3.1)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3.2)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
          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本同意文件得以申請人檢具
          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一、參照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四點,明定大型基地臺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二、為避免 3300MHz  至 3570MHz  頻段基地臺對既有鄰頻(3610MHz 至 4200MHz  
    頻段)衛星下鏈接收站產生干擾,參照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增訂 4.2.2(3)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