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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大型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
  大型基地臺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
  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屬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之大型
  基地臺審驗,即核發電臺執照。
  審驗結果經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改善所有缺
  失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如於第一次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大型基地臺或大
  型基地臺增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俟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完成
  公眾電信網路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後續之大型基
  地臺審驗合格後,即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參照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七點,明定大型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