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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8.其他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8.4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
    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8.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
8.7 申請人之基地臺增加射頻單體時,應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如大型基地臺增加之
    射頻單體為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一併提報 5
    .2.2  電波功率密度之自評報告,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8.8 本會得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基地臺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並得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
    查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參照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八點,明定基地臺審驗之其他相關事項及應遵守
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