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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或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其審查費
、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因辦理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或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委請相關人員進
行相關審查等作業,所費時間、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
業餘無線電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