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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
如附表八。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因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或設定,委請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審查等作業,
    所費時間、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電信終端設備之
    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二、受理申請審驗販賣用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考量其變更非通信介面功能
    等情形,影響電波秩序或通信功能之風險較低,得以較簡化方式辦理審驗(系列
    審驗),爰於第二項明定減半收取審驗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請審驗數個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因係審驗相同廠牌、型號之電信
    終端設備,可減少相關人力負擔,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