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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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修正說明:
因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新增有關業者憑本會核發之
專用證號證明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規定,爰新增五個不
同級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審查費,業者向本會申請專用證號證明
時,繳交一次性之審查費,取代逐次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時所繳交之證
照費,可有效加速廠商之產品研發、測試成本及兼顧繳交進口核准證證照費業者之公
平性。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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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或設定,委請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審查等作
業,所費時間、人力甚鉅,並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二、受理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考量其變更非通信介
面功能等情形,影響電波秩序或通信功能之風險較低,得以較簡化方式辦理審驗
(系列審驗),爰於第二項明定減半收取審驗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請數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因係審驗相同廠
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可減少相關人力負擔,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件以後減
半收取審驗費。
四、以網路方式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僅核給進口核准證證號,未另行
掣發紙本證照,爰於第四項明定僅收取審查費,不另收取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