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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
費額如附表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
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
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九修正說明:
因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新增有關業者憑本會核發之
專用證號證明進口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規定,爰新增五個不
同級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審查費,業者向本會申請專用證號證明
時,繳交一次性之審查費,取代逐次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時所繳交之證
照費,可有效加速廠商之產品研發、測試成本及兼顧繳交進口核准證證照費業者之公
平性。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因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或設定,委請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審查等作
    業,所費時間、人力甚鉅,並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二、受理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考量其變更非通信介
    面功能等情形,影響電波秩序或通信功能之風險較低,得以較簡化方式辦理審驗
    (系列審驗),爰於第二項明定減半收取審驗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請數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因係審驗相同廠
    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可減少相關人力負擔,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件以後減
    半收取審驗費。
四、以網路方式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僅核給進口核准證證號,未另行
    掣發紙本證照,爰於第四項明定僅收取審查費,不另收取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