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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
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申請電信事業之登記,而辦理相關之審查等作業,為
    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參照經濟部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規定,爰於第一
    項明定收取登記為電信事業之行政規費。電信事業如有發給登記證明之必要,登
    記證明之費用不另收取。
二、依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
    獲核准籌設者,向本會辦理登記時,因屬法律制度改變而非歸責於電信事業,爰
    於第二項明定免收行政規費。電信事業如有發給登記證書之必要,登記證書之費
    用不另收取。
三、電信事業變更登記後,電信事業如因登記證明之登載事項變更而有申請換發之必
    要時,申請者應繳交變更登記費,以反映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