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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電信服務品質之檢查,每案收取檢查費二十五萬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經本會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品質定期自我
    評鑑;本會於必要時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二、本會因辦理電信服務品質檢查,委請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人員辦理相關檢查作業
    ,所費時間、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一條有關檢查費收取之規定,
    明定收取電信服務品質之檢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