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其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
表二。
申請審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
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因辦理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委請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審驗作
    業,所費時間、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關鍵電信基
    礎設施資通設備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二、申請審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屬系列產品者,考量其變更非通信介
    面功能等情形,影響電波秩序或通信功能之風險較低,得以較簡化方式辦理審驗
    (系列審驗),爰於第二項明定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