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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三。
同一申請人申請審查或審驗設置不同處所之微波、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審查費或審驗費以一處視為一案計收。同一處
所設置二臺以上者,以一案計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一、因辦理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委請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審查等作業,所費時間、
    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收取電臺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
二、同一申請人一併申請審查、審驗設置在同一處所之二臺以上微波、無線廣播、電
    視電臺或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因相關人員可在同一設置處所進行審查等程序
    ,能減少相關人力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微波、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學校實習
    無線廣播電臺審查費或審驗費之計收以案為單位,以處所是否同一為一案之認定
    標準。